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决策部署,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优化发电项目许可监督管理,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江苏能源监管办决定开展江苏发电项目许可信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内容
本次专项监管范围为在江苏省并网的发电项目(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项目除外)和发电项目(分布式发电项目除外)涉网工程,重点开展以下两个方面的监管工作:
(一)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等情况
1.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完成并网的发电项目是否及时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或办理许可事项变更,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发电企业的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是否符合许可兼任范围。
2.告知承诺制履行情况。主要包括: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新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机组延长服役期等业务时,是否存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发电机组容量是否符合审批内容;项目建设主体是否与核准(备案)文件一致;许可证载明的投产日期与实际投产日期是否一致;发电设施运行能力与发电项目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相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3.许可条件保持情况。主要包括:取得(转让)或退役的发电机组是否按时办理许可事项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是否按时办理登记事项变更;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化的,是否及时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向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告。
(二)发电项目涉网工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1.建设单位落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列入相关涉网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是否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的施工企业承担;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方式抬高市场准入门槛等限制排斥公平竞争、影响市场公平开放等行为。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落实许可制度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依法取得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是否持续满足许可证法定条件;是否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中存在出租、出借许可证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二、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监管工作于2024年1月-7月开展,分为启动部署、企业自查、开展检查、问题处理四个阶段推进实施。
(一)启动部署阶段(1月)
江苏能源监管办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印发监管工作通知,明确工作目标、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
(二)企业自查阶段(2月至3月)
相关持证企业对照监管内容开展自查工作,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于3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江苏能源监管办。
(三)现场检查阶段(4月至6月)
江苏能源监管办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和日常监管中掌握的情况,结合“双随机”抽查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要求,对部分发电企业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四)问题处理阶段(6月至7月)
1.江苏能源监管办按照许可管理相关规定,针对监管中发现的各类一般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督促相关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涉及违法违规的进行约谈、行政处罚。
2.江苏能源监管办结合企业整改和行政处罚事项,做好行政处罚等行政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自查。开展许可信用监管是进一步提升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管效能的有效手段,对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能源行业健康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相关持证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管工作,认真做好工作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对照要求开展自查。
(二)积极配合监管,认真整改落实。相关持证企业要积极配合江苏能源监管办做好此次许可信用监管工作,客观、真实反映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资料,杜绝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要针对自查和检查出来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江苏能源监管办将结合问题整改情况落实信用惩戒措施。
(三)坚持统筹安排,严守廉洁纪律。江苏能源监管办现场检查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提出整改意见。要严格遵守国家能源局党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规定要求,自觉接受受检企业、群众的监督。
联系人:王文歆电话:025-83115294
传真:025-83301675电子邮箱:jszizhi@126.com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