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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电子证照使用推广的通知
2024-02-08 15:44 来源:江苏监管办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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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持证电力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相关企业行业协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推行应用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电子证照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着力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江苏能源监管办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电子证照

自2023年12月21日起,全面推广使用电力业务许可证(含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含承装、承修、承试类一至五级)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制发、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推进电子证照应用服务

(一)规范电子证照获取使用。电子证照的申请、制发、展示、更新、注销、下载、验证等均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http://zzxy.nea.gov.cn)实现。江苏能源监管办通过系统对电子证照进行核发、审查以及贯穿全生命周期的监督管理;持证企业经过身份认证登录系统后可下载完整电子证照。

(二)推进电子证照互通互认。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推进电力业务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电子证照在政府部门间的共享,提高用证验证效率。

(三)提升电子证照数据质量。加强对持证企业电子证照数据排查、纠错、反馈、确认等闭环管理。对电子证照异议数据,通过核实持证企业相关信息,对异议数据进行复核、确认、更新,确保数据合规完整、准确有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力度。省电力公司、各发电集团、相关电力行业协会要加大对电子证照应用的宣传力度,让所属持证企业充分了解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和使用方式,督促所属持证企业正确应用电子证照,并及时回应相关持证企业关切,营造电力证照推广应用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应用推广。相关电力企业尤其是供电企业要明确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持证企业办理相关业务需要查验许可证时,要切实为企业降成本、增便利,可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网站查看电子证照展示信息、验证电子证照有效性,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提供纸质证照。

(三)坚持跟踪服务。江苏能源监管办将着力做好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在应用、管理等环节的业务衔接,有序开展证照审发工作,并跟踪存量电子证照生成情况,确保企业信息的安全、准确,营造电子证照广泛应用的良好氛围,深化利企便民、强化行业管理、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企业满意度。

联系电话:025-83115292,83115299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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