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力公司,各发电集团江苏分(子)公司、省国信集团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电网企业回购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4]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江苏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
开展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回购工作是维护电力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产权关系,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促进厂网关系和谐的重要措施。目前虽然阚山电厂自建配套工程已顺利完成回购,但江苏回购工作总体进展缓慢。因此,各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厂网之间要进一步加强协调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加快推进回购工作。省电力公司要在与相关发电企业协商沟通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能源局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回购工作方案,并于2014年4月底前报我办备案。
二、进一步明确送出工程回购的处置政策
为妥善做好电源自建送出工程资产处置工作,各相关企业要按照“依法依规,分类规范,明确权责,加快回购”的原则,加快推进回购工作:一是对于电源项目和送出工程都已核准的,省电力公司与相关发电企业应尽快制定回购计划,明确回购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时间表,在2015年底前必须完成回购工作。二是对于电源项目已核准但送出工程尚未核准的,省电力公司应加快推进送出工程的核准,发电企业要做好配合工作。有关核准工作推进计划方案应报我办备案,待项目核准后再实施回购。三是为保证送出工程资产处置工作顺利实施,送出工程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12月31日。电网公司回购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时,一律按该基准日的评估值进行回购。四是2003年电力体制改革之前发电企业自建的送出工程,暂时不能回购的,由厂网自主协商,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可将资产无偿划转省电力公司。
三、加强送出工程的管理和运行维护
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源自建配套送出工程的管理和运行维护责任按照现有产权由发电企业负责的,可委托电网企业维护运行,并承担相应的维护费和线损,双方共同做好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工作。资产正式移交后,由电网企业负责。
请各电力企业将具体负责回购工作的部门和联系人(包括姓名、职务、手机、邮箱、传真)于2月28日前报江苏能源监管办联系人邮箱。
联 系 人:鞠莉莉
联系电话:025-83115283 传真:025-83199610
邮 箱:jull@serc.gov.cn
附件: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电网企业回购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电网企业回购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