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斌
详细地址: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
经我办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1.安全处提交的安全督查线索报告;
2.江苏镇江发电有限公司组织外包单位南京众诚入厂安全教育培训试卷;
3.江苏镇江发电有限公司所提供检验过期的绝缘手套、绝缘靴和高压验电器照片;
4.江苏镇江发电有限公司6号炉给煤机A脚手架现场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等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1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等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等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5万元罚款。
以上三种行为合并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合并处罚20万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能源监管办联系人:燕丽娜
联系电话:025-83115283 传真:025-8311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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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3年6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