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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培松 详细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安乐路88号A-335室 一、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等违法行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三、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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