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监能市场〔2015〕98号)有关规定,决定对2016年7-12月提供辅助服务的统调发电机组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明细见附件),现将经核对后的辅助服务补偿结果下达给你们,请省电力公司与发电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结算工作。 按照《省电监办关于印发<江苏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电监价〔2011〕288号)有关规定,新机调试差额资金的50%纳入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资金。经统计,2016年全省新建机组转商运差额资金总计为4392.54万元,将其中50%(即2196.27万元)纳入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资金。 按照《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开展锦苏直流跨区辅助服务补偿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监能市场〔2015〕153号)有关规定,锦苏直流跨区辅助服务费用共计1289.876万元纳入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资金。 经测算,2016年7-12月需辅助服务补偿资金12901.7035万元,扣除全省新建机组转商运差额资金额的50%以及锦苏直流跨 区辅助服务费用后的不足部分由统调发电企业按运行容量进行分摊。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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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