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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宣贯和过渡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07-11 19:00 来源:江苏监管办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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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0号令,以下简称“30号令”)已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30号令宣传贯彻和许可证过渡衔接工作,确保30号令有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营造全行业宣传贯彻30号令的良好氛围。30号令进一步调整许可等级、优化许可条件、细化许可范围、完善法律责任,将对江苏电力工程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30号令,自觉遵守30号令的各项要求,确保过渡期间的政策顺利衔接。各有关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宣贯力度,督促所管理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切实加强30号令的学习贯彻。电网企业要在各供电营业网点公开30号令,并督促当地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企业加强30号令的学习贯彻。

二、认真开展许可证的换领等工作。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http://zzxy.nea.gov.cn)已为有关持证企业自动换发电子证照,换发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不变。各换证后持二级(110千伏以下)、三级(10千伏以下)许可证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可按照30号令第八条规定的人员条件、标准,自愿申请换领二级或三级许可证;在办理许可事项变更业务前,应完成换领二级或三级许可证业务;在办理许可延续业务时,二级(110千伏以下)可申请延续二级或三级许可证,三级(10千伏以下)可申请延续三级许可证。换发电子证照后,原纸质证照作废,企业可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管理和信用信息系统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申请补打纸质证照。

三、有序推进过渡期内的许可延续工作。本次许可延续工作的过渡期为202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过渡期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仍可继续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各过渡期内需办理许可延续的持证企业,应在11月30日前按照3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出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按原有效期终止时间换发6年有效期许可证;过渡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未批准的,江苏能源监管办将依法为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四、严格做好电力工程发包和竣工检验工作。30号令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由五级压减为三级,一级不变,原二、三级合并为二级,原四、五级合并为三级,对应调整许可范围。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要根据自身许可类别和等级,在许可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各电力企业要按照30号令的有关要求,根据相应等级的许可范围开展承装、承修、承试业务的发包工作,坚决杜绝将承装、承修、承试业务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电网企业在对电网工程和用户受电工程依法实施竣工检验时,应当按照30号令规定的标准查验施工企业是否具有许可证,发现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工程的,应当立即向监管机构报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情况可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查验。

江苏能源监管办将持续加强30号令的宣传贯彻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相关电力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在执行30号令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江苏能源监管办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25-83115292、83115295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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